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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于11月起施行 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09:22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电 第41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昨日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交通部的有关负责同志。

  存在问题

  站点过多收费较高延期收费

  到去年底,全国收费公路总里程约占公路总里程的8.1%。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收费站点设置不尽合理,站点过多,影响了通行效率;二是,收费标准较高,有些地方甚至超过社会承受能力,增加了企业运输成本;三是,一些收费站到期不撤,擅自延长收费期限,加重了社会负担;四是,公路收费权益转让不规范,存在着越权审批转让的问题,有的转让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条例》可通过法律手段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加强监管和规范。

  未来规划

  控制收费公路发展规模

  《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的发展速度和数量应当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公路是公益性设施,从理论上讲,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随着我国政府财政实力的逐步增强,公路网渐趋完善,对收费公路的发展规模进行控制,实行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政策就顺理成章了。

  第二,从公路自身特点看,公路是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任意扩大收费公路范围,会影响其社会效益的发挥。

  站点设置

  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条例》明确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明确收费站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准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为了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

  收费期限

  经营性公路不得超过25年

  《条例》明确了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准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条例》明确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条例》明确了建设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高速公路除市区至机场外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条例》还规定,除中西部地区外,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条例》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收费期限不得延长等。

  经营管理

  验收合格方可收通行费

  《条例》规定收费公路建成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得边建设边收费;要求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设置公告牌,公布收费的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规定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规定了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出具合法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政府还贷公路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还清贷款、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并由政府进行公告;规定了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收费公路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要求收费公路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服务水平

  拒不养路的应停止收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等义务;对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出现未按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未按国家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以及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或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等情形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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