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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停车将不能一走了之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2:3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公安交管部门自8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机动车静态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以来,道路上的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明显减少,泊车秩序好了,道路自然也就畅通了。但是少数驾驶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也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执行标准为200元)。

  有些机动车驾驶者片面地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为只要驾驶人在场,交警只会给予口头警告,只要自己把车开走就可以了。昨天,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如果机动车驾驶人经口头警告未立即驶离,在明令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车辆,或停车严重影响交通畅通的,交警可依法给予驾驶人罚款处罚。

  交管部门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和道路畅通,请把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设施或有人看管的停车泊位内。

  本报通讯员 宁交轩 记者 十方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2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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