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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钱公司就"变脸" 女商人打官司被反诉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8:41 新华网

  王女士状告某开发公司涉嫌广告欺诈

  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开发公司反诉她违约

  王女士:优惠条件太诱人

  2003年4月,某开发公司在海南某媒体上刊登的一则铺面招租广告吸引了王女士的视线。广告中有一条承诺:不缴定金、不缴租金、优惠经营三个月。面对如此的优惠条件,王女士怦然心动。

  2003年9月16日,王女士与该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场铺位租赁合同书》。合同书规定:承租者必须支付铺面装修赞助费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装修铺位,铺位装修完毕后由开发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进行铺位安装货架。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随即向开发公司缴交了装修赞助费2000元,并做好了开业准备。

  收钱后开发公司“变脸”

  让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收到装修费后,开发公司既没有按合同规定对铺位进行统一装修,更没有书面通知王女士等承租户安装货架和统一开业时间。无奈之下,王女士等承租户只好自己出钱装修铺面,并自行安装了货架。

  2003年10月1日,开发公司在只有四分之一承租户的情况下试业。10月19日,开发公司在没有书面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强行将商铺锁住。王女士无法开张经营,被迫于10月26日取走自己的货物。

  一怒之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公司告上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王女士称:开发公司利用欺骗性广告骗取原告等租户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强行收取装修赞助费,原、被告在权利义务上是不对等的。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依法撤销原告签订的《商场铺位租赁合同书》;二、依法判开发公司返还原告装修赞助费2000元。

  开发公司反诉:王女士违约

  针对王女士的指控,开发公司辩称:王女士所述事实不符,王所交的装修赞助费是自愿的。在签合同时,王已详细了解了铺位状况,对合同条款及内容充分认可,足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开发公司完全按广告上的承诺,给予原告免收三个月的租金。收取的2000元装修赞助费,已全部用于商场铺位的统一装修。

  开发公司还称,王女士擅自撤离商场,违约在先,其损失不应由开发公司承担。王女士的行为表明其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并依法解除;判王女士支付经营期间租金、电费及管理费。

  法院调查:开发公司有过错

  法院调查发现,2003年4月,开发公司在海南某媒体上发布优惠招租广告,9月19日在该媒体上刊登“通知书”,告知商场于2003年10月1日开业。2004年1月9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在海口某报上刊登公告,催该开发公司在90日内如数缴清拖欠的土地出让金94万余元,否则将收回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另外,开发公司因与海南某建筑公司发生合同欠款纠纷,2003年12月8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开发公司的招租铺面进行了查封。

  调查表明,开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取王女士的装修赞助费是用于对铺位进行统一装修。故应认定开发公司存在利用合同收取装修赞助费的欺诈行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的公告和海口美兰区法院对商场铺面的查封,说明开发公司出租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开发公司在出租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王女士有权撤销双方所订立的合同。

  一审判决:开发公司败诉

  调查结果表明,开发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王女士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了合同书。近日,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场铺位租赁合同书》;二、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给王女士装修赞助费2000元。三、驳回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反诉费由开发公司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口市中院上诉。(完)(董纯进刘瑟荣)(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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