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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 制售劣质食品不能一罚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9:26 千华网-鞍山日报

  中秋节、国庆节两大节日前夕,各地有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最多的是“端掉”了一个又一个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月饼的黑窝点,而处罚的手段如出一辙:查封厂家、没收假冒伪劣产品、从重予以处罚。

  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处罚呢?最直接了当的说法就是两个字:罚款。

  难道不再有比罚款更为有效的手段了吗?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处罚措施都集中到罚款这一种方式上来呢?

  举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了。浙江省一名叫王高义的不法商贩,两年前因在鸭舌中加入严重超标亚硝酸盐,被有关部门查实。对王高义的处罚措施简单明了:罚款。但罚款并没有动摇王高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心”,在重施故伎被查获以后,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近年来,关于制售毒食害人的新闻可谓不绝于耳。“劣质火腿”、“劣质粉丝”、“劣质奶粉”、劣质假酒等有毒有害食品充斥市场。打也打了,查也查了,处罚也处罚了,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现象不但没有消亡,反而有燎原蔓延之势,问题出在哪里呢?

  就政府监管而言,原因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日常监管工作措施不得力,比如对销售酒类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不够,对集贸市场、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乏术,打假属地管理责任制不够落实,没有做到守土有责等等;其二,在打击查处制售劣质毒食者的方式方法上还存在很大问题。以往,许多问题暴露以后,工商、卫生、食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惯常的处理方法往往就是罚款,一罚了之,最严重的也不过是吊销营业执照,该移送公安的没有移送公安,该立案的没有立案,该法办的没有法办,该杀头的没有杀头。处罚一完,风头一过,照样生产。过轻的处罚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以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马克思在对资本家的描述时,曾有一段精彩的名言:“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问一问那些制售劣质产品的人,通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获得的利润何止百分之三百?当一分钱的投入获取的是一元钱的回报时,还有谁害怕那区区几百元、几千元的罚款?换句话说,靠罚款手段绝不是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横行肆虐的最有效手段。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要让老百姓吃上放心食品,就要把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结合起来,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者予以重处,该关的关,该杀的杀,绝不要把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当成创收的“摇钱树”,一罚了之。那样,监管者与制假者皆大欢喜,倒霉的只能是消费者了。

  (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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