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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欠债 双方共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09:51 武汉晚报

  家住汉口的离异女子陈女士,2001年与离异下岗工人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因为当时嫌麻烦并且双方感情不错,所以就没有办理结婚证。不料,李某今年又偷偷结识一湖南女子,并于今年2月到湖南办理了结婚证并在那里安家。

  自李某不辞而别后,各路债主纷纷上门向陈女士讨债。这些债务基本上是陈女士所借,用于和李某同居生活的日常开销。李某说钱不是他所借,没有义务负担债务。陈女士想知道,她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的这些债务该如何偿还?

  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龚顺荣律师认为:如果事情确如陈女士所说,则陈女士可要求李某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同居关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陈女士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实习生 刘畅 记者 金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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