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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10:20 广州日报大洋网

  王文琦 专栏

  日前,广东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立案再审条件、再审改判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把“可能有错”作为再审立案的标准(以往的标准是“确有错误”)。新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申请再审的“门槛”,为解决“申诉难”提供了制度依据,并且把“再审事由”即应当再审的条件按具体情形分类细化,大大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再审”本质上是一种纠错和救济程序,它在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近些年,人们日渐发觉,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有些不尽如人意,表现在:其一,申诉难和申诉乱的状况突出,不少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无法通过再审程序得到纠正;其二,一些案件多次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遭到破坏,导致司法成本大幅上升。

  《规定》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由过去的“信访”部门承担改为由立案庭承担,并降低再审“门槛”的做法,起到了疏通渠道、提高效率的作用;而明确应予再审的条件,为再审事由法定化奠定了基础,可以有效地遏止“乱申诉”现象。此外,“只再审一次”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原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则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滥诉、缠诉,以及因此带来的损害既判力和司法权威。

  然而,也有人士担忧,降低“再审”门槛,可能会导致再审面的扩大,在更大程度上冲击司法权威,甚至让“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这个担忧不是没有道理,因为败诉一方总是很难接受失败,输了终审还想再审。笔者认为,“再审”程序毕竟只是一种纠错程序,是非常状态下的选择。所以,在规范“再审”的同时,更要加强一审和二审的工作力度,从一开始就秉持中立与独立、依法公正裁判,让当事人赢得有理有据、输得心服口服,争取让大多数案件在正常程序内息诉止争。这样,既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从根本上维护司法权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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