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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出台“五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10: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7日电据《证券时报》报道,在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拟定“五招”以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一是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下列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值20%以上;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其他事项。

  《若干规定》同时指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互联网形式的会议平台;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若干规定》提高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赋予了其在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方面的特别职权,要求上市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在独董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将其免职。

  三是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若干规定》重申,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在其行为未纠正前,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市场禁入;给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若干规定》要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董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是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对此,《若干规定》在如何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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