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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精简站点 规范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13:41 新华网

  我国日前出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条例》对收费公路的建设和收费站点的设置以及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和经营管理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条例》的规定,各地收费站的设置和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条例》同时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必须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条例》还规定,除中西部地区外,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新闻背景]我国的收费公路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我国的收费公路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还贷公路,另一类是经营性公路。收费公路的发展是我国公路建设与管理的成功实践,但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使得通过法律手段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加强监管和规范,显得十分必要。

  到2003年底,全国收费公路总里程约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8.1%。这些收费公路均为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隧道。收费公路的快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全国公路收费站已多达4294个,收费站点设置不尽合理,站点过多,影响通行效率;收费标准较高,增加企业运输成本;一些收费站到期不撤,擅自延长收费期限,加重社会负担以及公路收费权益转让不规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

  去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交通部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条例》从中确定了今后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原则是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来源: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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