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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月饼要纳个税?地税人员称不违背税法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14:11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27日电明天就是中秋节,不少单位把月饼当福利发给员工,而一则关于“单位发月饼是否要纳个税”的争论也不断加热。近日,地税系统有关人员强调,单位发月饼征个税没有任何违背税法规定的地方。

  对于发月饼“征税”,许多人表示不解。据地税系统有关人员介绍,从法律上讲,单位给职工发月饼的确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共10项所得中,第四项为“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因此,有人指出,单位给职工发月饼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与个人所得税无关。就此疑问,薛余良解释说,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8年出台的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三种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其中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营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或补助”。显然发放月饼属于上述规定的范畴。其实这事从2001年就已开始执行。地税部门强调对月饼征收个税,能够避免税收漏洞。(温州日报齐雁冰金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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