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节日腐败何不掏“红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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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15:1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吴应海 在“中秋”、“国庆”两节临近之际,南京市玄武区向各街道、系统及机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借节假日之机用公款送礼和党员干部收受现金、购物券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者将亮“黄牌”,给予严肃处理(9月18日《江南时报》)。 这几年,为了狠刹节日腐败风,许多地方逢年过节,都会如玄武区一样,照例出台一些“四不准”、“五不要”之类的禁令,措施严厉,态度坚决,可结果呢?用老百姓的话说,叫做“外甥打灯笼———照舅(旧)”。送礼者依然送之,收礼者依然纳之,甚至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什么纪检监察部门再三强调,谁胆敢动用公款送礼,谁胆敢接受别人的礼品礼金,我们可就要虎下脸来亮“牌”了。可就是镇不住送礼收礼者呢?我看无他,原因只有一个:没动真格。 那为什么不使“真刀真枪”,不掏“红牌”呢?我想,这与不少监督者头脑中的5000元标准有很大关系。这些人虽然也认为节日不管是送礼还是收礼都是不对的,但只要不超过5000元大关,就是小节,不算大过。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监督者的这种“宽容大度”,才使得节日送礼“蔚然成风”,一发而不可收拾! 其实,《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内容是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很显然,收受礼品礼金就是不超过5000元,也有可能要受到刑罚;即使情节较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样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所以说,对节日腐败严重者掏“红牌”,将其罚出“官场”,甚至送进大牢,有据有法。 惩治节日腐败,如果总是就轻律避重典,只亮“黄牌”,把“红牌”藏在兜里,怕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