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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自带饮料案宣判:法院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19:06 新华网

  本报讯华星国际影城不许观众把在外购买的饮料带进影厅,自个儿却趁机高价出售饮料。从国外留学回来的李先生以影城的规定侵犯了他的选择权为由,将该影城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该法院认为,华星影城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没有过错,李先生要求赔偿损失并撤消影城禁止自带饮料规定的主张无法律上的支撑。

  李先生是在去年12月21日去华星国际影城看《手机》,检票后,检票员以他随身携带的饮品不是影城食品部出售的为由,不让他携带饮品入场。李先生认为,影城并不是出于保护环境才禁止观众带饮品进场,而是只准观众带影城销售的饮品进场,而影城内所售饮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外面零售价,所以影城的店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他请求法院判决华星影城赔偿经济损失145元;并撤消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品的店堂告示。华星国际影城则认为,李先生在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情况下自愿买了电影票,所以影城并未侵犯李先生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要平等的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权。华星影城在多处观众须知中均作出“禁止携带外购饮品入场”的提示,这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从而不能确认经营者的恶意或过错。虽然影城经营的饮品价格远远高于商场的零售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得知宣判结果,李先生表示要上诉,他的代理律师鱼剑锋说,华星影城的店堂告示表面看是合法的,但其背后的不对等是不合法的。李先生代表了消费者的朴素情绪,此案实际是消费者群体与经营群体的不均衡较量。按照这个结果,只要经营方作出告示,就可以做任何法律不禁止但却明显不公平的事。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影城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带饮品是看电影合同之外的事,影院无权干涉。而且影院销售的饮品价格极高,是不正当牟利行为,违反《价格法》关于定价要体现公平合法的规定。影城限制了消费者自带饮料的权利才能抬高价格,这不是正常的定价。(北京晚报/于海波)(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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