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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处罚见死不救的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3:0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

  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现场急救,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在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栏,条例给出了相关处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的处罚对强行转送伤病员的情况也同样适用。

  (新华社)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9月2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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