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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规范问答(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3:1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接9月14日第6版)

  问:国家对幼儿园的食品采购有何卫生要求?

  答:《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未经兽医卫生检验、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要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营养量,这项工作已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工作督导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保证幼儿伙食费的专款专用,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儿童伙食。

  问:国家对幼儿园的食品贮存和加工有何卫生要求?

  答:《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对食品贮存、冷藏设备、存放地方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比如,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等。《规定》还要求: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为保证幼儿能吃到新鲜食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要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问:国家对幼儿园的卫生消毒有何要求?

  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幼儿园要做到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每天消毒。用流动水洗手洗脸,厕所要每日清扫干净、消毒,3岁以上幼儿要提倡蹲式厕所。婴幼儿玩教具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餐饮具使用前要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问:国家对在园幼儿的健康检查有何规定?

  答: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必须定期为幼儿体检,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在园幼儿的健康检查分两种,一是入园检查:婴幼儿在入园(所)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合格者方能入园。二是定期体检制度:幼儿园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问:国家对幼儿园传染病预防和隔离有何规定?

  答:幼儿园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应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要求麻疹、脊髓灰质炎的接种率在95%以上,白百破、卡介苗接种率在90%以上,预防接种建卡率达100%。

  为防止传染病的交叉感染,按规定,严格对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办理入托和转托手续。园(所)儿童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特别要指出的是,对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离开本地返回的幼儿,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在社会上有传染病流行时,幼儿园要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在园幼儿不受传染病的侵害。

  问:幼儿园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做好安全工作?

  答:《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儿童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剧毒药品要用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上。药物保管和服用应由医务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问:对于非法办园、违规操作的,有什么治理办法?

  答:《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规范的办园行为,《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完)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9月28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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