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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购车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3:1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由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2004年9月16日通过第三稿,目前开始公开征询消费者意见。据《解放日报》报道,在《文本》制定过程中,制定者注入了七大新元素。

  一、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列

  负责起草《文本》的沪江律师事务所周有安律师认为:将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有利于进一步细分责任。对消费者来说,由于《委托服务协议》明确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收费,可避免购车过程中常出现的“服务费是一笔糊涂账”的情况;对经销商来说,通过该协议可以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也是经销商的业务范围,提供免费服务是经销商为促进汽车销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务。同时,由于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是委托合同,经销商只对服务的过程负责,而不对服务的结果负责,明确服务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消费者本人。

  二、率先加入“召回”内容

  由于汽车召回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汽车召回的具体条件还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综合国际惯例和各方意见后,《文本》将召回的条件暂定为:消费者所购汽车在保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过生产厂或者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5次以上修理,仍不能使该车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或者该车在保修期内,在维修站修理累计30天(不包括零配件的在途时间)仍不能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新车,或者有权要求退车返还购车款。

  三、完善车辆交接手续

  《文本》在附件中附加《车辆交接单》和《车辆验收备忘录》。《车辆交接单》主要是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关于车辆和随车文件如发票、合格证、购置税凭证等文件类的交接;《车辆验收备忘录》则主要是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验收状况如外观是否完好、灯光是否亮等项目的验收清单。

  四、第三种付款方式

  《文本》中出现了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之外的第三种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消费者买车时先付部分款项,即可获得该车的使用权甚至产权,买卖双方约定付余款的期限,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付清余款。

  五、加强对欺诈行为的处罚

  《文本》加强对汽车销售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文本》规定:经销商如有故意隐瞒汽车产品质量、以次充好、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要求退车、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六、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文本》本着公平的原则,将经销商无力左右的事作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责条款中,这将避免许多本不该发生的纠纷。

  七、提供中文说明书

  《文本》明确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是生产厂家的义务,避免无中文说明书产生翻译上的歧义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9月28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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