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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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3:58 济南日报 |
本报9月27日讯(记者庄云锋)为建立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我省出台《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6月3日发布的《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保障面积不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要公示15天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连续1年以上超出收入标准的取消廉租资格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对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根据轮候顺序适时配租廉租住房并将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不如实申报家庭状况的将受罚款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