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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父亲支付女儿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4:1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周口讯本报8月16日以《为讨学费父女对簿公堂》为题,报道了太康县的师丹丹今年考上大学后,因无钱上学,一纸诉状将父亲推上了被告席,索要抚育费一事。昨日,师丹丹终于拿到了该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其父师某向丹丹支付初中、高中的学费9450元及大学学费2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89年师某与王某在太康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师丹丹由父亲师某抚养,母亲王某不负担抚养费。在丹丹上初中、高中期间,其父师某拒绝支付其学费,且师某在庭审中承认没有支付给丹丹初中、高中的学费,丹丹向亲戚、同学、老师等人借钱交学费这一事实成立。在初中学习期间的学费共2400元,在高中学习期间的学费共7050元,以上共计9450元。现丹丹已被大学录取,仍需大笔费用。

  法院认为,师某和王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均应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师某应抚养师丹丹,但从师丹丹上初中开始,师某就拒绝支付学费,现师丹丹要求师某支付初中、高中的学费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据《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支付师丹丹初中、高中的学费9450元,一次付清师丹丹大学的学费2600元。(记者 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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