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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急救医疗条例,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7:35 齐鲁晚报

  近日,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120急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如未能做到这一点,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据深圳市卫生局在一份提案答复中透露,该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日通过立法后正式实施,此举可进一步提高医院的急诊急救医疗水平。

  ——据9月19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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