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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进取维权:借权不如借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9:06 南方都市报

  社论

  两年来,中消协陆续对国内电信、邮政、房产、汽车、金融、旅游等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但应者寥寥,效果不彰。分析其间得失,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坦言对方均为强势产业,而中消协自己既无行政职权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如此强弱格局,自然难免会令中消协的点评落得“多情却被无情恼”的收场。于是,中消协近日另思技法,决定“借刀治霸”——打算今后主动转请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拒不整改、拖延推诿的经营者。

  由此看来,中消协的攻势并未因为自己的先天不足而点到为止。事实上,即便是“霸王行业”不理不睬的点评,对于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进而促进整体社会的民生维权,都将会黄雀在后,功效当厚积薄发,不可以当下的“尴尬遭遇”来论成败。而这其中透露出来的信息更值得消费者乐观期待,因为中消协似乎已经明晓自己的立场所在与价值所系,对比过去长期以来以“准衙门”身份自居不知何以自处自然也就无所作为的状态来说,这是值得鼓励的进步。这进步的背后,是市场经济形态进一步渗透社会生活,民权意识则必然要在最容易获得突破的民生领域首先高涨。

  消协的取向同消费者利益统一,是中消协能够有所作为的基本前提。当然仅有这个前提还是不够,要做到能够为消费者维权,还需要足够的力量。面对既无行政职权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现状,中消协要探究的,正是从何处获得这足够的维权力量。“回归行政权力”,很显然有违中消协最终完全成为服务于消费者的民间团体这一变革方向;获取诉讼主体资格,则需等待法律制度花费不菲时日作出调整。显见,点评“霸王条款”、打算借力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都是中消协在这一夹缝中“摸着石头过河”的尝试。

  不过,点评的直接成绩有限,借力处罚的效果恐怕也不会有多少突破——强势产业的冷漠怠慢与拒不整改,如果不是尾大难掉,便其实是有行政主管部门做后台。而与此相比较,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消协,仍然能够从法律工具中获取力量打开新局。由于不是当事人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中消协并不能代表利益受损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更无法像美国消费者委员会那样,代表美国全体烟民向法院提起烟草公司损害烟民身心健康的集体诉讼,但是这并不妨碍中消协鼓励、促进、协调、资助消费者针对商家诸如“霸王条款”等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目前消费者起诉商家的困难,集中在两点:一是以个体应对强势商家甚至是整个产业,往往怯于财力与精力的匮乏;二是个体诉讼即便能够占据上风,也往往因此会选择调解,获取赔偿,并不能产生广泛有效的判例。对于前者,已经有有识之士提出过很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有消费者有意提起的相关诉讼,可由中消协来评估其成败的几率,可以考虑选择胜算较大又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者予以支持——例如由中消协为之垫付前期诉讼费用,待民事赔偿金赔付,再从其中折抵。事实上,前些时日中消协针对银行业的“霸王条款”行径,公开鼓励消费者出面起诉——但若是没有具体的援助内容与举措,这种鼓励是难以一呼百应的。

  对于第二点,由于中国并不采用判例制度,因此单个消费者的胜诉并不能令所有同类消费者适用同一判决,所以中消协更应该着眼的,也许是如何促成形式上类似欧美集体诉讼的“多数人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对此中消协完全有能力利用自己在全国的各级消协组织,广泛地提请消费者的注意与参与,并居中以协调之名,而行统领之实。如此,消费者的多数诉讼方能一改“乌合之众”的状态,而为以法维权创造机会。

  市场有眼,法律有牙。中消协不妄自菲薄,便不难寻到进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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