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继子赶母出家门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9:32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9月27日讯(记者纪燕玲)丈夫去世后,被继子赶出家门的老叶将继子起诉至法院,近日,经过法院一审判决,老人可以有一间房居住。 老叶今年75岁。1990年,她和老邓结婚,两人都是再婚。丈夫老邓与前妻生有3个儿子4个女儿。1993年12月27日,老邓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购买一套房子,老邓拥有房屋60%的产权,单位拥有40%的产权。在老邓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前,他与三个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协议书”,约定:购房款14000元由次子邓某付,产权属于邓某,但父母健在,应保留父母住,父母过世后,房产属于邓某,该协议签订时老叶也在场。此后,房子一直让邓某与其兄妹居住,1996年,老叶与老邓也回到了该屋与他们一起居住。1998年12月20日,老邓办理了该房的房产证。 老叶说,今年2月16日,丈夫去世后,她被赶出家门。经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陈雄英律师伸出了援手。陈律师认为,该房子是老叶与丈夫婚后才购买的,该房60%的产权属夫妻共有,老邓生前没有出售房屋,逝世后也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老叶对该房完全有居住使用权。老叶如今在政府的帮助下,才租到了一间小瓦房,经济十分因难。至今尚欠租金和水电费。为了维护老叶的财产及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认定邓某侵权。 邓某则声称,自己与父亲在同一个单位工作,1989年起就分得此房,房改时,由于父亲工龄较长又是家长,经父子、兄弟协商,以父亲名义签订购房协议,由他交付房款,房屋的产权应属于他,而不是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父亲的个人遗产。 美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叶在丈夫去世前一直与丈夫议价共同居住该房,且其父子签订的协议也约定父母健在,保留父母居住权,叶是邓的继母,从赡养父母、保护妇女老人合法权益及历史现状出发,叶可继续居住该房中的一间,法院同时驳回叶要求邓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作者:纪燕玲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