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5万元"买断"民工一双眼睛 农民工维权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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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0:44 新华网 |
肖传远 自述 记者 徐旭忠 朱薇记录整理今年30岁的肖传远,是重庆江津市大桥乡洪海村7组村民。他曾在广东务工,不幸致残。然而,4年过去了,事情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最近,他对记者满怀沉痛地讲述了自己马拉松式的维权经历。 包工头:5万元买断民工一双眼睛 我是重庆江津市农村的一名普通农民,1999年4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一名叫陈本禹的包工头雇请我到他在广州承包的工地施工。 我们施工的工程位于广州市中大布料市场内,听说是陈本禹从巨海公司承包的。1999年4月23日,工程队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实施工程爆破。炸药、碎石、泥土四处飞溅,将我的双眼弄伤。工友们当即将我送到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生诊断为碱性化学烧伤,后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1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双眼碱烧伤致失明。我从此告别了光明。2000年8月31日,江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为一级残疾。 1999年5月24日,巨海公司和陈本禹草拟了一份协议书,要求与我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补偿金额5万元。他们软硬兼施,骗我说医院已将我的双眼治好,只要保养一段时间就会痊愈。当时我信以为真,就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事后证明,那5万元远远不够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 由于没有足够的医疗费,我的伤情不断恶化,眼部发炎浮肿,痛苦不堪。我曾四处求医,在广州、重庆的数家医院治疗,医疗费花了10多万元,但最终也没治愈。我曾数十次地找到巨海公司和陈本禹,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可他们都以一次性补偿完为由,拒绝了我的合理请求。 几年来,我一直活在黑暗中,承担着伤痛和家庭生活的双重折磨。双目失明后,我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起居全靠别人照顾,双眼伤口还时常复发。60多岁的父母为我长年牵肠挂肚,积劳成疾。父亲患有肺穿孔,母亲患有糖尿病,家里穷得揭不开锅,根本无钱治疗。妻子曾多次提出与我离婚,但最终没忍心抛弃我。我也曾多次萌生自杀的念头。 从劳动局到法院:冷漠和碰壁 为了讨回公道,1999年10月,我来到广州海珠区劳动局,请求劳动部门给一个公正的处理。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要我提供巨海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地址以及陈本禹的个人资料等。可我一个民工,又双眼失明,哪有能力查?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让我回去等候消息。此后,我先后10多次去劳动局询问处理情况,门卫连门都不让我进。无奈之下,我就天天守在大门口喊冤。2000年3月的一天,我拦住一位劳动局的领导,再三请求,这位领导才勉强听我反映情况。他给我的答复是,我与巨海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争议,开了一张不受理通知书。近半年的时间,我就等来了这么一张通知书。 劳动部门不行,我就付诸法律解决。2000年4月,我在广东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将巨海公司和陈本禹告到海珠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就派了一位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以律师没到为由,根本没做详细调查就拍拍屁股走了。随后,就打发我回老家,等候开庭审理。此后,又是漫长的等待。其间,我曾多次打电话和登门催促,要求尽快开庭,法院说调查不充分、证据不足、工作特别忙,一拖再拖,拒不开庭。 2000年年底,终于开庭了。12月30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巨海公司到庭,而陈本禹没有到庭。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巨海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理由是未提供有效证据,只是让陈本禹赔偿我20万元医疗、误工、生活补助费等。我明明是在巨海公司发包给陈本禹的工程中受伤,可法院却说没有有效证据,堂而皇之地让巨海公司逃脱责任。陈本禹连人都找不到,赔偿费无非是一张法律白条。我的精神几乎崩溃! 判决结束后,法院根本不理此事了。我只得个人寻找陈本禹的下落。我先后在广东省、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查到了陈本禹的下落,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也没有办法讨回赔偿费。到现在,20万元的赔偿费中,除了先期支付的5万元治疗费外,剩余的分文没有得到。 我想做一名义务法律宣传员 农民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外出务工实在是太难了,遭遇工伤、拖欠工钱、随意加班加点、增加劳动强度等侵犯民工权益的现象真是多如牛毛。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许多农民工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眼睁睁地被侵权。我对此深恶痛绝。 几年打官司的经历中,我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知道哪些部门为农民工说话,哪些人是农民工的贴心人。虽然我双目失明,不能为社会做什么贡献,但我的心是红的。我想做一名义务法律宣传员,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通过哪些部门、程序来解决,少走一些弯路。更重要的希望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斗争。 这两年,力气总算没白费。我已经帮助来自重庆、四川、湖南、贵州等地的10多个打工者,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尽管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将义无反顾地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让更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记者调查:农民工依法维权为何难 肖传远的经历令人心酸,其中一些有关部门不应有的冷漠和敷衍更是让人愤怒。然而,除去个别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因素,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难点究竟在哪里? 长期以来,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渠道较为单一,劳务输出缺乏组织,这就为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埋下隐患。肖传远所在的洪海村有4000多人,其中占40%的年轻人中绝大多数都选择了进城打工。肖传远说,现在村民们外出打工就像一盘散沙,缺乏有效的组织,基本上都是通过熟人介绍,或自己到城里去找工作,盲目性很大,上当受骗在所难免。据肖传远回忆,当初去广州打工前,许多农民工曾要求与包工头签订用工协议,却遭到了包工头的拒绝,还扬言说:谁要求签合同就开除谁! 记者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加班不给加班工资等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已经成了见怪不怪的事情。许多农民工生怕被老板炒鱿鱼,只能忍气吞声。 重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处长王丹丽告诉记者,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重庆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不少民工追讨工资和人身损害补偿金等方面的咨询,然而受理的案件却不到咨询总量的10%。她认为,大多数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受理,主要是缺乏有效证据,一些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本没有签订用工协议,难以取证。没有劳动合同,判断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便存在一定困难,农民工依靠法律维权步履维艰。 针对当前农民工维权难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王晓群教授建议从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诚信的用工机制等方面入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是健全和完善劳动法规。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对依法调整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宏观,对涉及保护职工收入所得、社会保险、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这给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比如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不签订合同如何处罚,如今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或者签订不平等合同已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首要问题。加快制订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会保障法和工资法等法律已成当务之急。 二是建立诚信的用工机制。劳动部门制定统一的劳务合同,要求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与其签订合同,把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实施合同工资制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报告制度,建立工资支付情况监控网络,对拖欠工资问题采取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定期预警预报,对欠薪严重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将其来往资金优先纳入工资预留户,用于企业补发所欠工资。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促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集体维权,一路走好 翻开福建省屏南县榕屏化工厂环境侵权案的诉状,长长的原告名单赫然入目:1643人!他们共同状告榕屏化工厂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害。团结就是力量!该案原告方律师张兢兢如此评价这起集体诉讼。庞大的原告队伍极大地增强了维权的声势,提高了维权胜诉的把握。事实上,作为维权行动的新态势,集体维权正在全国悄然兴起。 集体诉讼,以一当百 2004年7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一项司法鉴定程序。此项鉴定将对屏南县榕屏化工厂是否存在污染事实做出结论。屏南县溪坪村的1643名居民都在翘首以盼。他们认为,榕屏化工厂建成投产以后,污染日趋严重,工厂周围的植被大面积枯死,农作物绝收,河流下游几十里鱼虾不能生存。而且,居民经常感到头晕、腹痛、恶心、鼻塞、胸闷、皮肤瘙痒难忍,癌症患病率大幅增加。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活环境,村民们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了法庭。 在这个案件中,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张兢兢律师强调说,受害群众为数众多,我们不可能一个一个地起诉。而且,原告们的案情和诉讼请求基本类似,完全可以一案审理。集体诉讼是集体维权的典型形式。目前,逐渐兴盛的环境污染维权案件大多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的王灿发教授认为:环境污染是一种公害,受害人众多,故而适宜采用这种方法。而且,集体诉讼为众多的原告选出几个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避免了过多时间、精力的投入,从而节省了成本;在律师方面,只需委托一两位就可以了。所以,无论是司法成本还是诉讼成本,集体诉讼的效果都是以一当百,甚至以一当千。王教授进一步指出,诸如产品责任、服务质量、医药或健康纠纷之类的大范围民事侵权都可以进行集体维权。 与环境维权类似,房地产消费维权也越来越多地采取集体行动。收房、签约、诉讼,都以团体为单位进行。业主们购买房产时与同一个开发商签约,住同一个楼盘,因此大多面临同样的问题,由此便形成了集体维权的基础。据悉,目前北京市已有多家楼盘项目的业主成立了集体维权小组。他们有自己的负责人和组织机构;能及时地召集会议,开展行动;行动中互相配合,各尽所能。实践证明,这种维权方式是行之有效的。北京的郦城项目的业主维权小组负责人表示,他们小组已经运转了很长时间,大家互相支持,互相鼓励,为维权成功创造了条件。现在,集体维权在房地产界非常流行,已经有更多的维权小组正在组建之中。 北京以房地产维权出名的秦兵律师认为,单个业主的力量总是比较弱小的;单一的维权行动缺少分工合作,因而成本高、效率低;诸如律师费、测绘、评估、鉴定之类的维权费用较为昂贵,一两户业主要承担起来也是有困难的。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副教授乔欣则认为,集体诉讼的好处不仅在于节约了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对同一类事实的判决是一致的,避免了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内因外因,困难重重 集体维权的好处显而易见,但难处也有不少。维权者的投机心理和侵权方的阻挠是两个最主要的方面。 作为维权者,总是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权利。然而,集体维权一定程度上具备公共活动的性质,即一旦维权成功,则集体受益。于是,一些人产生了搭便车的心理,即不参加集体行动,待其成功后再出来分一杯羹。秦兵律师以房地产为例说:集体维权刚开始,业主人数非常多。但是,维权过程中肯定要涉及成本,而只要一提付费,维权业主人数会立即下降到原有人数的10%左右。 另一方面,侵权方以维权客体的身份出场,对维权行动尤其是集体维权不免有所忌惮。维权者集体出动,声势浩大,足以给侵权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在舆论上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相对赔付额度较小的单个维权,集体维权一旦得手,势必让被告伤筋动骨,甚至倾家荡产。因此,被告一般会竭尽全力来应诉。从这个角度看,单个维权能够减少被告方的阻力,反而较集体维权更易成功。福建省屏南县环境侵权案中,一面是集体诉讼久拖不决,另一方面,一些零散的农户通过直接和厂方交涉,已经先行得到了一部分钱款。 由于集体维权的索赔总额一般都比较大,企业如果因集体诉讼最终导致破产,那么也很难说维权是成功的。因为受害者们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在一些房地产诉讼中,业主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诉求确认权利,至于权利的兑现,则只能从长计议。 此外,集体维权意味着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因而要求成员们保持紧密的联系。秦兵律师表示:为什么买房的业主可以集体行动,因为只有业主可以群居。他们住在一个区域,维权成本是最低的。像其他的行业,如教育、旅游等,消费者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因而很难组织起来。 理性维权,实现公正 集体维权的特点在于集体行动、共同维权,其形式不拘一格。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此种行为做出全面具体的规范,见于法典的主要是集体诉讼的。乔欣副教授介绍说:我们一般所说的集体诉讼在我国可分为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两种,当事人一方在2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为共同诉讼;10人以上时则必须选定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这就是代表人诉讼。现在维权领域谈论较多的集体诉讼应是指后者。 目前,集体诉讼的立法也有待完善。乔欣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操作困难。比方说,集体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等问题依然付之阙如。而且,国外证券市场中,中小股东经常采用集体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在我国原告的数量则受到限制。代理过很多类似案件的王灿发教授感慨尤深:一些地方法院惧怕集体诉讼影响大,难对付,干脆就不予受理,一推了事。但他认为整体趋势是好的,他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代理过的集体诉讼有一半以上赢得了官司,而且胜诉率还在不断上升。 秦兵律师着重强调要建立有效机制防止部分人搭便车。他认为有必要在集体维权时采取保密制度,对维权进行的程度、是否成功以及成功后所得的赔付都进行保密,这样就防止有人在集体行动中不劳而获。同时,应建立内部报酬制度,在集体内部进行酬金激励,鼓励大家多出力,防止内部人之间搭便车。 记者手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实体不断壮大,形成了强大的法人阶层。相形之下,单个的自然人显得势单力薄,成为了权利冲突中的弱势方。集体维权正是弱小者联合起来,自发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尝试。我们从中感受到,民众的权利意识日趋成熟,其主体地位日趋突出。而这一点,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记者贺大为) 警惕三大劳动隐侵权现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如拖欠工资、不签用工合同等劳动侵权案件早已不是什么新闻。然而,就在法律法规对之加以规范、人们自觉进行维权的同时,一些用人单位采取了相应对策,故意规避法律,较为隐蔽地侵犯着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对于隐侵权也认识不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一位仲裁员指出,如果劳动者自愿降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底线,这种隐侵权将成为危害所有务工人员的地下暗流。 现象一:企业要求苛刻,员工无奈加班 近来,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的孟先生多次向记者抱怨:这里对员工要求很高,工作压力很大,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就得走人,所以自己加班是常事。 单位给加班费吗?记者追问。 哪里还有什么加班费!能按时完成任务,保住饭碗,这就不错了。 据了解,这种自愿加班的现象在外企中十分普遍。随着竞争日趋激烈,按时完成任务已成为考核员工工作能力的底线标准。面对着超量的工作负担,许多人不得不在正常工作日外增加工作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而且不得超过一定时限。有的企业却误认为,只要支付报酬就可以要求员工超时加班。 日前,深圳某服装厂被查出有超时加班的现象,该厂一位领导却理直气壮地说:员工加班,我们从来都支付了劳动报酬的,而且这些员工也非常愿意加班,加班费比工资高多了!员工自愿加班,我们只是提供了加班的机会而已。 这种出于劳动者自愿的加班,表面上促成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实际上,在用工单位腰包渐鼓的同时,劳动者却超负荷地透支着自己的健康。繁重的工作使许多人身心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健康状况直线下降。不久前,北京安贞医院就脑梗塞、脑出血等急性脑猝死病症的调查表明,35岁年龄组的男女发病率分别增加了136%和220%。 中国法学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分会理事周宝妹博士表示,由于个人的加班以企业的生产安排为前提,这种加班实质上是被迫的。法律对于无法计件的工作不可能进行定量统计,所以用人单位分配给员工的工作就无从限定是否适度。这正是法律无法规定的灰色地带。 现象二:潜伏期内解雇,职业病患者遭殃 一些企业的工作环境对员工的身体伤害很大,如果保护措施不力或者长时间工作,员工极易得职业病。虽然现有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的责任,但是职业病从染病到发病存在潜伏期,劳动者难以在短时间里感觉到身体的变化。于是,一些企业钻了这个空子,通过和劳动者签订短期的用工合同,在职业病的潜伏期内就结束合同,不续用,不返聘,从而逃避责任。这些工人常常辗转于众多企业之间,一旦发病,多半难以确定为职业病、自己的病与哪家企业有关。加之各类工人大多不了解职业病知识,缺乏维权意识,很多职业病患者失去了获得赔偿的机会。2003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曾联合有关部委对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从事石英加工患职业病的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已经结束务工的民工大多患有职业病。 事实上,职业病的实际发病率远远高于统计数据。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工作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指出,目前职业病的漏报率高达60%。 现象三:频繁换员工,只用试用期 我已在三四家用人单位工作过,自认为干得很卖力,也从未犯过错误。可试用期一过就得走人,理由是我不适合这个岗位,而与我一同实习的其他人也没能留用。难道我们都那么差吗?北京某知名高校一位毕业生回忆起自己的试用期经历时愤愤不平。他所在学校毕业分配办公室的周老师也有同样的不解:我们推荐出去的这些学生都是很优秀的,但都在试用期后被退回来,理由是不合格。其实他们的工作成绩都不错啊,这些用人单位就是看准了现在就业难的形势,利用试用期在他们身上揩油。 这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期的幌子,许诺劳动者在试用合格后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然而,试用期结束后,单位只需随意编一个借口,指出劳动者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单位的要求,便依照约定不予录用。这些单位之所以费尽心机玩招工骗局,是因为法律允许在试用期支付员工较少工资。劳动者以廉价的劳动力为单位创造了效益,即将转正却被辞掉;单位则通过不断地招收新人,不断地制造出试用期,以降低工资成本。有的企业还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并过分压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西部地区进行过劳动报酬方面的调查,发现甘肃一家防盗门加工厂规定职工试用期一年,而试用期的工资仅仅为每天6元。 周宝妹博士表示,法律虽然允许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正式上岗后的工资标准,但明确规定了下降的范围。针对以试用期牟求利益的招工骗局,他坦承,一般劳动合同都会约定试用期的表现不达标即可不正式聘用,而所谓达标、合格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裁量,有较大的活动空间。至于如何规制用人单位的这种裁量权,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范。 面对隐性侵权,劳动者不应沉默 隐性劳动侵权的特点在于,用人单位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其不法的目的,以至于众多被侵权的劳动者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即便意识到了也难以找到维权的法律依据。记者从北京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较少涉及隐性侵权,现在大家关注的重点多集中于劳资纠纷和工伤保障,对于超时加班和试用期侵权等问题的反映还比较少。 今年7月,中国企业联合会对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任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将满又以种种理由解雇职工、忽视职工安全与健康等问题目前较为突出。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现象主要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非公有制企业更加强调利益导向,往往最大限度地压低生产成本。随着劳动法律的完善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一些企业转而以擦边球的形式来牟求利益,钻法律的空子,形式上合法,实质上却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由于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劳动者与企业一旦发生纠纷则可能失去工作,从而使得寻求公平的成本大于其收益。无奈之下,很多劳动者在受到侵权时只能选择沉默。有关专家指出,如果相应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监控管理等措施跟不上,企业势必会继续以这种挤压职工工资福利空间的方法来牟求自身利益。(贺大为何馨)(来源:半月谈/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