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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大审议大气防污条例 油烟扰民最高罚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4:1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8日电昨天,南京市13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开始审议《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其中引人注目的重点,是对城市扬尘、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和恶臭气体等四类南京主要大气污染源的严厉处罚。

  ——机动车合格车将贴环保标志

  《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出了相关规定,并提出经环保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发给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分类标志由市环保部门统一制作,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主城范围内应当逐步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替换淘汰燃油助动车。超标车辆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机关暂扣机动车或者行驶证,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开餐馆要征得邻里点头

  《条例》专门规定: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周围和居民的意见。经营者在向环保部门报批饮食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公众采纳情况说明保送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必须围挡遮盖防扬尘

  《条例》参照杭州、上海两市的有关条例,对建筑施工、地下管线施工、道路施工等几个主要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工程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在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运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油烟扰民最高罚款5万元

  《条例》对违规排污制定了明确处罚标准,如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污染大气环境的;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赵霞、吕洁、黄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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