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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代表辞职与否宜由本人来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4:19 人民网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媒体纷纷报道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代表辞职制度的经验。笔者以为,对这种不断探索和创新人大工作的做法,基本的态度应该是欢迎和支持的。但是,任何创新和发展都要符合立法本意和事物发展趋势,才能得到认可。

  关于代表辞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作为一种权利,按照法律表述来理解,代表的辞职首先是自愿的,而且应该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会或者选民的表决认可。一方面,现实中各地的通行做法是,代表辞职都由当地的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提出建议,代表本人是否自愿则无从知道。现代法理学认为,无论立法表述还是本人陈述都应遵循“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只要不是代表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从法理上说就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违法的。再从事物的发展趋势来说,作为一种责任,人大代表理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行职务的能力,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诺言,尽职尽责的、始终如一的当好人民的“代言人”,决不能半途而废,辜负广大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信任和重托。因此,代表随意提出辞职本身就是一种违背民意?

  我同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不外乎有以下原因:一是有些人大代表因违法犯罪等种种自身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罢免其代表职务,但因过去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为尊者讳”,变通法律规定,让其自动辞职,以辞代免,避免出现被“罢免”尴尬局面,给个台阶下;二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被“授意”、“指令”对某个或某些敢于仗义执言,犯颜直谏,多次触怒当权者的“胆大妄为者”,逼其辞职;三是有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自动中止其代表职务而让代表辞职的。但是不论哪种情况都是违法的,因此对代表辞职这一终止代表资格的形式不宜提倡和滥用。

  笔者建议,对代表名额业已成为“香饽饽”的今天,应该尽快规范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是要坚持代表辞职的自愿原则,对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提交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表决;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情况通报、代表述职和代表失职检举制度,让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执行职务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应该实行罢免的坚决实行;对有〈〈代表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相关情形消失后,该恢复代表资格的立即恢复,该终止的也要依法终止。(肥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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