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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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4:59 新华网 |
记者近日获悉,《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办法》规定,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 行政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文件: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政府机构和人事: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另外,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的听证和收费;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也应向社会各界公布。 电话、电子邮箱地址也要公开 各级政府部门除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外,各级行政机关还应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各界查询,还应向公众免费提供政务信息。 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制定规定或编制规划、计划、方案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记者陈澈)(来源: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