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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8:46 南方日报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我省实施工作即将开展。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目的。全面掌握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决策与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间。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2004年10—12月进行基本单位清查。2005年1—4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填表上报。

  三、普查对象。我省境内的所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四、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登记、普查,如实提供相关的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五、普查人员必须佩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证》上门进行调查登记;普查人员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财会、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的经营证件;普查人员负有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六、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如有虚假普查行为,请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83134066、83134968、83331847(传真)。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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