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应保尽保” 福建农村五保供养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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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8:49 新华网 |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生新变化。省民政要求各级民政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实现“应保尽保”。 据记者了解,除保留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以外,从农业税附加收入中列支;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各地在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不得截留、挪用。 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经费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 五保户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各级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户的生活需要。 据了解,五保供养标准要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五保供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记者安梓)(来源: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