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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打之后去“评理”遭捅伤 保险公司成为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8:58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29日电(赵家志、赵桂华)一个投了学生平安保险的中学生,在路上遭人追打后去找打人者“评理”时被捅伤。他认为自己所受的是意外伤害,但在找保险公司索赔3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遭拒绝,于是他们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7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黄某系灵川县大圩中学学生。2002年8月秋季开学时,由学校统一购买了中国某保险公司灵川支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并缴纳了27元保险费,保险时间为2002年9月1日零时至2003年8月31日,保险内容及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3000元,意外伤害医疗3000元,疾病住院医疗2万元。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他与本村黄某某等3人在大圩镇开发区路口遇到黄塘村的李某、李某某等4人,因为黄某某与李某某先前有矛盾,于是李某等4人追打黄某3人,后被大人劝开。但黄某被打后不服气,找李某等评理。中午1时许,他们在大圩镇一网吧找到李某,质问他为什么要追打并与其发生口角。争执中,黄某被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致急性肝缺血坏死并肝功能衰竭住院两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近14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所受的伤害是意外伤害,且在承保期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今年2月9日,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在7月13日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庭审中,中国某保险公司灵川支公司辩称:原告所投的这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忠实履行。但原告受伤是因为自己主动纠集、参与了群斗群殴事件,这本身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双方所签的合同,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免责条款,本公司不负给付责任。如果原告的这种行为也要理赔,就无疑是纵容、支持人们去打架、斗殴,这显然违背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也有违社会公德。因此,不予理赔是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

  原告受伤到底是意外伤害还是故意殴斗所致,保险公司该否赔付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金?灵川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完)(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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