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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遗体赔款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9:06 南方日报

  碾压遗体赔款5000元

  市法院审结首例尸体侵权案,遇难者家属获精神抚慰金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朱丽斯)由于雨天昏暗,鲁某开车碾上之前因另一起车祸遇难的杨某遗体,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日前,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尸体侵权赔偿纠纷案,死者家属获得精神抚慰金5000元。这也是该市法院办理的第一例尸体侵权案件。

  【案件回放】

  小型客车碾过死者尸体

  2004年2月8日晚上10点,天下小雨,在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长利酒店路口路段发生一起机动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人杨某当场死亡,肇事大货车司机弃车逃逸。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此后约十分钟,鲁某驾驶着塘厦镇某厂的小型客车行驶到该处,民警示意停车,但由于车速较快,等鲁某反应过来,车的左前轮已碾压过死者杨某的尸体。

  【争论焦点】

  死者的伤并非一人造成

  死者杨某的妻子和子女向法院起诉认为,当时民警已示意停车,鲁某却没有及时作停车处理,他的过错行为不但是对死者身体的侮辱,而且给死者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构成侵权,故向他索赔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但鲁某辩称,事故发生当晚,天下小雨,路灯昏暗,道路清晰度很差,当时车道分道线左侧相对停着一辆长货车,右道停靠一辆小车并有几人围观,他误判是小车发生事故,于是继续行驶,突然从右边冲出一人招手大喊,由于雨天关着车窗,他没有听到来人喊什么,待反应过来时车子已从死者身上碾过。鲁某认为自己与死者无怨无仇,没有理由故意侮辱和侵害死者身体;另外,死者身上的数处撞碾挫伤并非他一人造成,不能完全加罪于他。鲁某认为原告索赔不合理,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

  碾压遗体已构成侵权

  经两次开庭审理,依据查证事实,市法院认为,被告鲁某驾车碾压死者杨某遗体,直接造成死者遗体多处挫损,损害事实清楚。从主观过错看,鲁某作为一名职业驾驶人员,在当时的情形和环境下,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结果,主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自然人的遗体应依法受到保护,使之免受不法侵害,所以被告鲁某损害他人遗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由此可见,被告鲁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由于被告鲁某过错程度较轻,且死者遗体上的挫伤也有部分是因为之前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并非完全由鲁某的碾压行为所致,再结合当时的情况和环境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偏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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