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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试行人事新规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薪随岗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9:17 新华网

  人事部最近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将在江苏省施行,对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解聘等岗位变动现象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高职低聘”:按低聘领薪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高职低聘”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低职高聘”的人员,则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人员:待遇逐步递减

  对于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不得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解聘人员:可获经济补偿

  对于解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支付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退休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完)(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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