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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的债孙子该不该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9:51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佛山讯(记者王松平) 61年前,佛山高明人张明福(化名)的爷爷借了郑某的20块银圆,郑某的孙子郑先生现在才拿着欠条让他还钱。爷爷的债孙子要不要还?律师解答了张明福的疑问,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但张明福可自愿履行还款。

  整理旧物无意发现欠条

  今年8月,郑先生新建了一套房子,原来的旧房准备拆除。在整理旧房的东西时,郑先生发现族谱里面夹着一张纸。他抽出一看,是一张借条。借条用毛笔书写,内容是:今借到郑某银圆20块整;具借人:张某某;时间:1943年5月5日。

  虽然时隔61年,借条字迹仍很清晰。借条上的张某某是谁呢?郑先生向村里上了年纪的老人打听,才知道张某某是张明福的爷爷。于是,他拿着借条去找张明福。

  为了了解61年前有没有借钱这回事,张明福向村里的老人打听他爷爷和郑的爷爷之间的关系。当他得知他和郑还带点亲戚关系时,就更加相信了他爷爷借钱的可能性。这20块银圆还不还呢?张明福心理有点矛盾。

  如果不还钱就要上法庭

  张明福既没说还钱,又没说不还钱,这可惹恼了郑先生,他认为张是在赖账,双方闹得很不愉快。郑先生告诉记者,张明福的爷爷欠他爷爷钱是千真万确的事,他有证据;作为后人,张不还钱是没有道理的,张若不还,那就法庭上见。

  对于郑要把他告上法庭,张不以为然,他认为不是他欠的债,他没有还债的义务,法庭上见就法庭上见。

  以案说法

  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衷幼宾律师:借钱时隔61年,倘要别人还钱,已过诉讼时效期,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民法通则》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前(1987年1月1日),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该案借款发生于1943年,到1987年《民法通则》的实施已超20年,故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987年1月1日开始两年。

  但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还是可以自愿履行的。因本案银圆已退出流通,双方可协商折价人民币支付。(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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