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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引发行政诉讼市民状告规划局索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9:58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9月28日讯(记者纪燕玲)今天,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一市民以海口市规划局龙华分局不依法行政为由,把该局告上了法庭,并索要国家赔偿。

  李先生现住在海口市丘海大道椰海山庄海景阁4号。他诉称,5号业主未经报建,便进行改造工程,特别是在其窗边改建一条楼梯,对他的安全、隐私、居住环境造成了极大危害。李先生说,他多次向龙华区规划局举报,最后在海口市规划局的督促下,龙华区规划局才在2003年12月9日向5号业主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规划局依法行政,按其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职责,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拆除等诉讼请求。

  李先生同时认为,由于规划局的纵容,造成他财产损失,要求规划局赔偿这起官司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海口市规划局龙华分局辩称,该局从接到举报到查处过程中,先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到现场强行拆除新建的楼梯,并要求进行报建,切实履行规划管理职责,依法行政,根本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该局同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李先生认为5号业主侵害其相邻权,应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而不应该要求该局处理其相邻权纠纷,该局无权也无法处理李先生相邻权纠纷,这一点,只能由法院审理,与该局无关;另外,如何处罚、依据何种程序处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自主享有的行政执法权,李先生无权要求该局按照其要求来执法。同时,该局2003年12月9日发出的只是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非是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并不能具有限期拆除的法律效力,所以根本不能强制拆除,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显然误解了行政处罚措施实质内容。

  法院就围绕海口市规划局龙华分局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和李先生要求赔偿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一争论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还为此进行了举证和答辩。

  李先生的邻居叶先生被法庭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认为是在自家花园内改造,没有侵犯李先生的权益。

  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作者:纪燕玲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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