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从阳台坠楼身亡父亲告前妻监护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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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0:24 新华网 |
新华网上海频道9月29日消息:9岁女孩文文从自家11层阳台不幸坠落身亡,这使得这个原本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文文的父亲以监护不当为由,将自己的前妻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近26万元。昨日,杨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文文6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合分居,此后文文一直跟母亲生活。去年8月,文文母亲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因文文父亲经常出差,难以照顾女儿学习、生活,法院最终将文文判给了母亲。“在文文和她妈妈一起生活的2年多时间里,她爸爸很少前来看望,甚至连每月的生活费也不愿支付,法院强制执行后才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昨天庭审上,文文母亲没有出庭,她的代理律师表述道。 今年5月,文文父亲邀请文文和前妻一起过生日。没想到第二天竟然传来噩耗,上午文文在玩耍时不慎从自家11层高的阳台坠落,当场死亡。 争议点一:监护过错还是意外死亡在法庭上,文文父亲的代理律师认为,文文死时尚不满9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而作为其直接监护人的被告,对孩子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文文母亲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监护并不可能做到全天24小时,事发当时死者并不在被告视线范围之内,并且死者在自家阳台玩耍,由于阳台是全封闭的并无安全隐患,死者坠楼也并不在被告预见范围内,死亡事件属于意外事故。 争议点二:原告是否有监护不当行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女儿的死亡给原告带来了无法抚平的心灵创伤。作为死者法定监护人之一,原告有权利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作为监护人之一,原告长期以来对死者缺乏必要的关心,死者生前的学习、生活费用、保险费用基本都由被告承担,原告并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如果死亡事件属于监护不当的话,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来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