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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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0:48 新华网 |
新华网乌鲁木齐9月29日电自治区人民政府昨天下午召开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以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区内中等专业学校的可免试入学,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对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业务,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承担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安置计划,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按规定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专项资金。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主持会议并讲话。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金祥出席了会议。(完)(周生斌编辑) (来源:新疆新闻在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