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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山有“法”护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1:4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9月28日讯(记者 杨小娴 实习生李丹丹吴玮)“国土、林业、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今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在规定省、邵阳市政府的领导责任时,把保护和管理的责任规定由新宁县政府承担,而指导和监督的责任规定由省建设行政部门承担。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土、林业、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山风景名胜区都负有重要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在山风景名胜区实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制度,对使用者依法征收有偿使用费。其征收、管理和使用将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考虑到山风景名胜区与其他景区一样,在旅游服务上除了导游外还有景点解说人员,这将有利于当地青年参与旅游服务业。为此,《条例》规定,景点解说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丹霞地质地貌知识和其他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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