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昨日又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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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11:48 兰州晨报 |
不服兰州中院重审一审判决 张宏昨日又提起上诉 本报讯 (记者廖明郝冬白)从20年有期徒刑改判到14年,重审一审宣判后的张宏(又名刘瀚文)昨天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末,兰州市检察院对张宏犯罪集团提起公诉,指控张宏等2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私藏枪支、窝藏等8项罪名。 2003年6月17日、1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张宏等25人作出一审判决。张宏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其余24人除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均分别领刑。一审宣判后,张宏、罗毅、王炯、朱宸希、董峰、韩耀文、闫伟鸣、赵洪、鲁广勇、高敖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张宏等25人所犯8项罪名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撤销了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兰州中院重审。 2004年9月23日,兰州中院对张宏团伙成员重新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否定了张宏犯罪团伙成员的涉黑罪名,并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宏有期徒刑14年。 张宏的辩护律师于辰慧说,张宏的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对张宏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张宏并未参与抢劫和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处2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