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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上帝” 27代表激辩一天(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4:4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昨举行听证会,几大焦点问题激烈交锋
保护“上帝”27代表激辩一天(图)
  昨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立法听证会进行了一整天,来自各方面的听证代表就消条修改草案中提出的“医患关系”、“教育培训”、“产品三包”等这些多年来消费纠纷投诉多、群众意见大的几大热点问题各抒己见、激烈辩论。

  本月15日,省政府法制办委托本报独家刊登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22日,省政府法制办最后确定了32名听证代表,其中除4人是由省消委推荐产生外,其余28名代表全部由公开征集产生。昨日,除5名代表外,27名听证代表准时参加了为期一天的听证会,并围绕商品三包义务、教育培训、医患纠纷、商品房销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热烈讨论,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听证会主持人、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牛建平表示,条例修改涉及每个人切身利益,省政府法制办将在听证代表建议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进行认真修改,使其进一步完善。

  六大焦点

  焦点①商品房消费

  修订者观点:草案针对商品房纠纷中常见的几种争议情况,制定了商品房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了:当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促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而与其进行商品房买卖交易,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形下,经营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房地产经营者由于自身的过错,导致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意愿不能实现时,将把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赋予消费者,消费者同时还可获得赔偿权。

  代表观点:欧明久(工人)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当明确赔偿责任,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房款,《消条》还应把房屋面积具体测量方式方法写入规定,规定开发商透明土地使用、房地产证明等信息。

  王兰(消费者)商品房保修期应当不低于5年。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10日内修复,而且双倍赔偿并负连带责任。物业管理也应当写入《消条》之中。

  李洪江(个体工商户)草案中应增加规定,要求开发商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售房合同书,并授权工商或者消协对合同内容作见证,从源头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益。

  主持人观点:意见基本一致。针对商品房消费中具体的规范细则,代表们都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

  焦点②医患关系属消费关系

  修订者观点:草案起草中,为区别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关系,参照浙江等地消费立法的成功经验,仅将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权、查阅病历资料权、隐私权、拒绝强制购物及搭售权、因医方过错致患者人身伤害造成后果的索赔权予以明确。这样做可以保障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这种规定实质上体现的是患者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和支配权;保障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不因弱势而受到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指定与诊治护理无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接受不必要服务。

  代表观点:陈明时(省医院管理协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秘书长)草案中只用简单的一条来处理复杂的医患纠纷,缺乏可操作性。在医疗行业,目前已出台了很多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把医患关系简单地纳入《消条》中,不仅重复,而且还与行业法律法规相冲突,导致医患纠纷处理难度加大。所以,应该取消《消条》对医疗单位和患者间发生纠纷的相关规定,建议本地尽快专门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

  主持人观点:代表对医患关系意见分歧较大。医务工作者和消费者对具体的规定事项持不同观点,但听证代表大体认为,医患关系应纳入消条。只是个别代表认为太粗太浅,或者国家有相关行业规定,担心不便操作,在法律上出现冲突。

  焦点③消费纠纷检验、鉴定费

  修订者观点:消费纠纷难点主要集中在争议双方对争议标的是否有瑕疵,及该瑕疵的责任为谁的问题上。为解决此问题,草案在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中,拟定专门条款解决检验、鉴定、测量及费用问题。

  代表观点:张巨平(德阳市消协秘书长)检验机构必须合法。现在检验费过高,建议设立消费者维权基金,帮助交不起费用的消费者。

  王国宾(省消委副秘书长)引起送检纠纷的原因是商品质量,而不是消费者。检验费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根据检验结果,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主持人观点:代表都主张检验费由经营者垫付、由消费者提供等额资金担保,这非常好,避免了消费者动不动就提出检验要求。

  焦点④举证倒置要慎重

  修订者观点:因消费者与经营者掌握的该商品的相关知识、信息、技能严重不对等,并且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成为这些商品的专家,因此,在修订消条时,应提出:在某些消费争议时,可以不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而以举证倒置的规定取代,即要求经营者在争议发生时,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商品无瑕疵,行为无过错,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代表观点:孙伟宁(教师)举证倒置直接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应写进条例。一旦实行举证倒置,则只需商家证明自己商品合格就行。

  李洪江(个体工商户)在消费纠纷中实行举证倒置应当慎重。事实上,举证倒置是与《行政许可诉讼法》相冲突的。

  主持人观点:我们将专门研究设置一定的条件,不能随便使用举证倒置。比如,当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的重大项目,才将设置举证责任归到经营者一方。

  焦点⑤不让“三包”成维权门槛

  修订者观点:目前,国家已有7个有关“三包”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家用视听、农机两大类,以及手机、固定电话、微机、摩托车及十几种家用电器的“三包”问题。然而,尚有不计其数的商品不在这个目录中,消费者在这些商品的“三包”要求屡屡受到经营者的拒绝;另一方面,在“三包”范围内的商品,也由于“三包”规定的条款模糊及其不确定性,屡屡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争议,特别是在超过修理期限、如何退货退款,以及支付消费者必要合理费用等方面。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扩大“三包”范围。

  代表观点:瞿学仁(工程师)草案规定商品不合格5天内可以要求退货,但实际上,有些商品有没有质量问题并不是5天就可以看出来的。这一条的时间规定上缺乏灵活性。另外,在某些技术转让领域,其宣传广告往往夸大其词,建议在此领域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对拿不出合法材料证明自己宣传成效的经营者,一律以消费欺诈论处。

  主持人观点:多数代表对“三包”无异议,个别代表提出“三包”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观点。我们将作进一步研究,充分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条例进行修订。

  焦点⑥欺诈培训得赔偿

  修订者观点:鉴于当前教育领域行为的不规范,有关教育的投诉激增,条例将社会反应强烈,投诉量大、最难以解决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纳入条例中,从而震慑试图以身试法,牟取不正当利益,欺诈受培训者的经营者。

  代表观点:瞿学仁(工程师)目前,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都声称按照教育部门规定收取费用,但实际上,一些学校在学生入校后,想方设法甚至强制收取各种费用,遇到这种纠纷应由《消法》来调解。

  张巨平(德阳市消协秘书长)培训机构为吸纳更多的学员,掺假吹捧,但在实际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基本无法让承诺兑现,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观点:代表们的观点基本一致,赞成纳入消条范围,不过部分消费代表对学历培训提出了不同意见。

  本报记者刘云飞何晓东郑骏现场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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