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诉国家邮政局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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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5:07 东南早报 |
摄影作品被用 早报讯(通讯员陈明记者胡志法)漳州一县电视台记者陈清水诉国家邮政局、东山县邮政局、东山县旅游开发区侵害摄影作品权一案,于9月28日在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整整持续了一天,但并没有最后的结果。 1999年10月,“九九”亚洲帆板巡回赛、奥运帆板精英赛、全国帆板锦标赛在东山岛举行。陈清水在完成电视采访任务后,用照相机拍下一幅命名为《千帆竞发》的摄影作品。事后,陈清水在当地发现由国家邮政局发行,东山县邮政局、东山旅游开发区共同销售的邮政明信片中,有一张明信片的画面剽窃了他的这一摄影作品。 今年7月9日,陈清水以侵害发表权、使用权、完整权、获得报酬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东山县邮政局和东山县旅游开发区告上法庭,并提出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38万元人民币(含律师代理费用等8万元)的要求。 国家邮政局代理人认为,国家邮政局并没有侵权。理由是“国家邮政局的字样”只打在明信片的背面,正面的图案并没有署名,谈不上侵权;此外,有关明信片的出版、发行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国家邮政局没有直接参与该套明信片的发行,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陈清水则认为,邮资明信片的发行肯定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明信片的发行明显是商业行为。 第二被告东山县邮政局认为,陈清水的摄影作品是单位指派他去参加帆船比赛采访中进行的,属于职务创作,作者并不享有全部著作权,只有署名权。邮政局对该部分权利的侵权是事实,但侵权过程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在明信片发行后,有19个单位认购,这是为了宣传东山的旅游,是公益事业。第三被告东山县旅游开发区也提出,陈清水是电视台的记者,比赛组委会对陈清水的创作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因此该作品是职务作品。 对此,陈清水认为,他是电视台的记者,这幅作品是在单位指派他去进行电视采访(工作)之余,用自己的照相设备进行创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