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发加班工资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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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6:42 华商网-华商报 |
本报讯(记者 文心)今年10月1日起,《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大立法形式制定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支付,也将参照此《条例》执行。 拖欠工资三个月要交保证金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等不属于工资范畴。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达3个月的用人单位,将被有关部门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单位,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该单位劳动者工资的支付。 用人单位可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至少每月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月支付基本薪金。 节假日加班加倍付工资 对于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加班工资的支付,《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职工休息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不按照《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予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