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严禁娱乐场所变相保安和2-8时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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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8:58 新华网 |
广州警方强化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与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约法15条 严禁“变相保安” 严禁2—8时营业 近期,广州市的一些娱乐服务场所出现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个别场所甚至发生了群殴致人伤亡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昨日(29日),广州市公安局负责人在向媒体发表谈话时表示,治安管理部门已经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出了“15条严禁”的治安管理要求。 广州市公安相关负责人介绍,“15条严禁”是根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提出来的,每一条都有法律依据。(记者/贺信 通讯员/方雄才 龚宣) 链接 “15条严禁”内容 一是严禁自建保安组织和变相的保安组织。“变相保安”是指虽然不穿保安制服、不佩戴保安证件标志、不公开使用“保安”称谓,以管理员、看场员、消防员、门卫等身份出现,但是实际从事场所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二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危险爆炸物品进入娱乐场所消费;三是严禁从事色情活动以及提供营利性陪侍;四是严禁开设赌场、赌局,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五是严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摇头丸、K粉等毒品,以及为贩卖、吸食毒品提供方便和条件;六是严禁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场所在凌晨2时至当日8时营业;七是严禁超过核定人数经营;八是严禁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九是严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十是严禁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十一是严禁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十二是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占道停车;十三是严禁超量售酒引发酗酒、打架斗殴、滋事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十四是严禁隐瞒场所内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将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如实报送公安机关,并要求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十五是严禁隐瞒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娱乐场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来源: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