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激维权不是恐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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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9:05 重庆商报 |
昨天,记者就姜云春怀揣炸药讨债被击毙(本报曾作报道)一事采访了兰州市公安局。兰州警方表示,在当时的情况下,开枪击毙姜云春是有道理的,但目前还未确定姜身上携带的塑料包是不是炸药包。 在姜云春携带的“炸药包”是真是假尚不得而知,并且他已经准备离开,不大可能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彼时彼地远非十万火急的情况下,警察贸然使用杀伤性武器,并且不是遵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而是一声枪响夺人性命,警方的判断和处置的确是过于轻率了。 或许也有人会对警方的判断和处置表示理解,毕竟最近各地发生了多起歹徒劫持人质、滥杀无辜的恶性事件。然而问题在于,姜云春只是在讨债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过激言行,其性质与上访者跑到法院门口要见院长,与奔驰车主怒砸大奔一样,都属于过激维权的范畴,而没有上升到恐怖行为的程度。所谓“过激维权”,是指一些群众、消费者特别是弱势人群,倾向于通过某种过激行为向侵权者和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期得到舆论与高层的关注,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免遭侵害。针对姜云春的过激维权,警方其实大可不必用打击恐怖分子的手段对付他,过激维权者姜云春原本可以不死。 过激维权不是恐怖行为。不能像美国反恐那样,对过激维权者发动先发制人式的打击。据法制晚报(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