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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明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9:13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本报9月29日讯(实习生 武青云记者王亚奇)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标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当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群众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乱收费行为时,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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