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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9: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佛山讯 (记者黄慧)昨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颁证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在禅城区召开,该会议标志着佛山市正式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会上,佛山市检察院对已被选任的叶剑明等9位人民监督员颁发选任证书。

  今年8月20日,广东省检察院确定省检察院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梅州、惠州、韶关、肇庆、中山、广铁等11个检察院及其所属全部基层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的条件,选任了叶剑明等9位同志为该院的人民监督员。据了解,佛山市院及所属五个区的检察院全部在今年9月份完成选任工作,并于10月1日正式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撤案案件、拟不起诉案件)进行监督,并规定了具体监督程序和工作要求的一项制度。

  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的程序产生,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选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能够胜任人民监督的职责。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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