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甘肃省施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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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9:50 新华网 |
9月2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由公安部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我省从10月1日起全面施行。据悉,该法规发布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在适用继续盘问时,不超过4小时。 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继续盘问规定》第15条规定:“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这条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明确了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以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符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严防民警违法违纪 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继续盘问规定》第39条规定,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另外规定,“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编辑:朱霞(来源:兰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