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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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09:57 信息时报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19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对可以证明案件情况,或者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或者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等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按照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