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起试行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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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09:53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李京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自10月1日起,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市检二分院及8个区县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伦朝平说,与以往的外部监督不同的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直接参与到三类案件的办案程序之内。人民监督员将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 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案件拟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办案部门应当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评议和表决权利,表决意见将作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中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10月起在天津、河北、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试点,其目的是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公正执法和公平正义,目前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