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中小学移交过程中 教师待遇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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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0:00 新华网 |
记者9月29日从宁夏地税局获悉,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的教师待遇问题,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各地有关部门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补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此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来源:新消息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