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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职业病可要求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0:0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据《北京晨报》9月30日报道:今后,患上职业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稿规定了一些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劳资纠纷。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以及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等情形。(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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