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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0:24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自10月1日起,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市检二分院及8个区县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10月起在天津、河北、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试点,其目的是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作为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切入点,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公正执法和公平正义,目前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伦朝平日前向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于雪鹰等17名人民监督员颁发了证书,这17名人民监督员将走进办案程序,按规定对二分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

  伦朝平说,与以往的外部监督不同的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直接参与到三类案件的办案程序之内。人民监督员将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案件拟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办案部门应当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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