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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实存款人身份证明42万元被冒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0:4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刘海健)弟弟和弟媳拿了姐姐的银行存折,先后四次取走了账户里的42万余元。姐姐在将近一年之后才发现存款被冒领,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没有要求取款人出示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导致了其经济损失。而银行则认为,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即可,银行没有责任。海珠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支持银行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

  一年后发现存折不翼而飞

  2001年,张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一个凭密码支取的储蓄账户,并开办了银行卡。因为工作关系,她曾经多次委托他人用自己的存折代为取款。2002年8月,张女士的弟弟张先生没有征得她的同意,拿走了她的存折,并到银行凭密码提取了3万元。随后的4天里,张先生的妻子梁女士又先后4次拿着这个存折凭密码共提取了39万余元。由于最后两次提款是在同一日内进行,并且每次都提取15万元,银行核实并记录了梁女士的身份证。

  近一年之后,张女士发现存折不见了,于是到银行挂失,这才知道42万余元早已被人冒领!张女士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

  原告:应核实存款人身份证明

  在一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对事情发生的经过都基本没有异议,但却对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法规上产生了很大分歧。

  张女士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的《广东省现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对于储户从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卡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柜台经办人员应提请取款人出示取款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方可支付。”被告违反了该办法。

  银行:《办法》不能对抗《通知》

  而银行则搬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说:“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也就是说,该《通知》没有规定银行必须核实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只需要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即可,广州分行制定的《办法》并不能对抗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已经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倒是张女士自己应当对密码的泄露承担责任。

  张女士认为,《通知》和《办法》的精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是在《通知》的基础上更加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广州地区的银行都具有约束力,被告理应遵照执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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