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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司法解释(续一)已修改13稿 最高院正征求公众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0: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对劳动者因工受伤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充分保护。该征求意见稿共36条,涉及劳动争议案件诸多新的社会热点问题。

  公积金社保等福利纠纷应受理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此外,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受理范围。

  而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异议纠纷等则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具备条件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征求意见稿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更加充分周全。如果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主张该约定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并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岗位等因素,确定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以及赔偿金、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普遍关注的事实劳动关系,意见稿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确定的工资性报酬,并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只要这些条件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竞业限制不由单位随意制定

  近来,技术职员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的纠纷愈发普遍,各企业纷纷制定竞业限制条款。征求意见稿对竞业限制的法律约束力作出划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拒绝在竞业限制期内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法律约束力。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已向多方征求过意见,先后修改了13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提高司法解释质量,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11月10日。书面意见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收。邮编100745。(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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