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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被正式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1:00 新华网

  国家环保总局昨天宣布:根据福州市申请和福建省环保局推荐,经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保总局公示和审定,正式授予福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此前,国家环保总局共命名了37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福州也是继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之后,第五个获得该项称号的省会城市。

  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从1997年起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对“创模”城市考核的指标包括创模基本条件、社会经济指标、环境质量指标、环境建设指标、环境管理等五大项、28个指标。福州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于1997年开始准备,2001年正式启动。在创建进程中,我市切实加大环保投入,2000年至2003年,每年的环境投资指数均大于2%。近年来,我市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投入环保资金总额达100多亿元,全面实施了“蓝天、碧水、绿园、安静、洁净”五大工程,城市环境面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舒适宜人。

  在授予福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同时,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福州市今后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此前,全国共有37个城市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2个城区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称号。它们是:张家港、大连、深圳、厦门、珠海、威海、烟台、中山、莱州、荣成、昆山、海口、汕头、苏州、江阴、青岛、文登、宁波、杭州、大庆、常熟、太仓、招远、惠州、绍兴、乳山、长春、海门、扬州、胶州、南京、吴江、东营、绵阳、无锡、金坛、溧阳和天津大港区、上海闵行区。(记者朱毓松)(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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